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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7 11:52 orange0412
[新聞+討論]隱私權VS.新聞自由 內政部:公器不該私用

資料來源:醒報新聞

針對蘋果日報記者跟拍遭以社維法裁罰,今天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王煒博代表與內政部代表激烈攻防,代表王煒博一方認為,社維法89條違憲,若憲法不保障媒體取得新聞素材的權利,新聞自由形同空殼子。內政部一方則反擊指出,媒體既然身為社會公器,「公器就該公用,不可私用」,除非報導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不該報導私領域,
蘋果日報影劇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王煒博被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但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今天召開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由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選定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明昕及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尤伯祥擔任訴訟代理人;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則由參事劉文仕、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警察大學教授蔡震榮及律師尤英夫代表出席辯論。
社維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律師尤伯祥對此指出,該法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明確性理由和正當程序,法條規定「含糊」,對於跟追應禁止的程度、距離、目的、跟追者身分等都沒有明確規範。比起台灣將跟追案件交由警方處理,他指出,國外則是回歸交由司法處理。
「社維法規定限制了記者的新聞採訪自由」,學者劉靜怡指出,新聞操作實務中,記者蒐集資料查證時,並無法預知報導是否會具有公眾利益,因此有關機關事後不該輕率根據公眾利益,來判斷跟追是否違法。假如憲法不保障媒體取得新聞素材的權利,「憲法的新聞自由變成空殼子」。
針對違反比例原則,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則反擊,西方諺語說「用大砲打小鳥」,社維法89條卻恰好相反,區區3000元的罰鍰對抗媒體大軍,是「拿彈弓攻打酷斯拉」。
蔡震榮以本案為例,蘋果日報記者跟追兩個月以上,還長期守候在當事人家門口,「沒有侵害自由嗎?」警方介入是保護跟追人的基本權利,該法也衡量跟追者和被跟者兩造的利益。
陳清秀指出,媒體既然身為社會公器,「公器就該公用,不可私用」,除非報導涉及公眾利益,否則不該報導私領域,他並舉國外判決為例,歐洲人權法院在2004年指出,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則個人隱私高於新聞自由 。
..............................................我是分隔線...................……
新聞自由...什麼時候可以變成狗仔侵犯別人隱私的免死金牌了!!
看到這則新聞,實在有點生氣!!
我知道人人都要生存,但是...一定要這個樣子嗎?!
大家覺得呢?
工作,自己是可以選擇的--要做什麼,不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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