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4 02:36 closetoyo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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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號為100年偵字第2305、10331號,於民國98年6月起於GOGOBOX上申請了網路空間,因空間為開放上載及下載,使得網路空間成為一個可擅自公開傳輸之空間,而提供不特定人自由上網瀏覽及下載,經過警方搜證後發現,雖無散播之意念,但未經視聽著作公司同意,不得以公開傳輸方式重製等分享,因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之名義起訴。希望可以藉由我的例子讓更多朋友知道,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最輕可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幸好訴訟公司及檢察官網開一面,提供我一年緩起訴的機會,希望在此以我的例子引以為戒,在網路上使用及下載音樂、電影等行為,其實是違法的行為,請支持正版,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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