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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07:19 tailong2015
中共黨員參加邪教組織將開除黨籍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條例》堅持了處理邪教問題嚴格掌握政策界限的原則。邪教問題十分複雜,有的人員是抱著強身健體目的、不明真相而誤入邪教的。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規定: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參與修煉“法輪大法”的黨員,能主動脫離法輪功組織,並從思想上與其劃清界限的,不作為問題提出。參與法輪功的組織、宣傳活動的一般骨幹,能主動脫離法輪功組織,從思想上與其劃清界限,並揭露法輪功問題的,不予追究。錯誤嚴重的重要骨幹,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有悔過或立功表現的,視情況可不予追究或從輕處理。經反復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對極少數有政治意圖、存心作亂的幕後人物和策劃者、組織者,要堅決清除出黨。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要视其情节,给予不同的的处分。《條例》規定:“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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